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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

张店市民中心

淄博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营销服务中心

辖区分公司各营销服务中心



备注:

1.申请单位需具备法人资格。

2.需与本公司市政管网连接的自建消防系统、自建二次供水系统、自建楼前管及楼内给水系统必须到公司报备。未报备或未经本公司验收的,不允许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3.用户应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本公司将按规定予以撤销。若产生法律纠纷,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保留追索的权利。

4.缴费标准按淄政办发【2019】1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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