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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关于公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淄发改价格〔2020〕34号


区县发展改革局、水利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水务处,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地事局,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水务局,供水企业及相关单位:

   我市现行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即将到期,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重新公布我市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梯水价的基本内容

   (一)阶梯水量

   居民用水划分三档。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44-288立方米(含),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

   (二)阶梯价格

   居民用水综合水价中仅基本水价实行阶梯价格,代征收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不实行阶梯价格。阶梯价格按照1:1.5:3比例确定,各阶梯综合水价计算公式为:

阶梯综合水价=基本水价×阶梯水价比例+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

    二、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城区居民用户。以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基本家庭为单位,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家庭安装的水表为一户。

    三、阶梯水价的配套政策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部队、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不实行阶梯水价,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元。

   (二)居民阶梯水量按照每户常住人口4人(含4人)为一个基本家庭单位,超过4人的用户,每增加1人,一、二级阶梯水量基数年用水量相应增加36立方米。

   (三)阶梯水量以12个月为一个计量周期。周期内阶梯水量实行全年统算,用水超过阶梯基数部分,执行相应阶梯价格;周期结束之后,用户结余用水量不累计,不结转。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附件:市级管理的中心城区居民用水价格表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水利局

                                    2020年5月15日



市级管理的中心城区居民用水价格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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