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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村级水厂不达标将限期关闭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各镇街应限期关闭不符合供水水质要求的乡(村)水厂。4日《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即日起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民可于6月14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反馈。

全市供水改由水务局统管

市水务局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供水企业和用户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其中,对近年供水管理过程中较多出现争议的城市公共用水定义、供水管网规划和建设、供水服务等做了较详细的补充说明。

与2009年公布的办法相比,新修订的《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城市供水管理主体由东莞市城管局移交至东莞市水务局。同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将由卫生部门负责,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将由环保部门承担,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

每月不合格都是村级水厂

《办法》首次提出,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镇、大市区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各镇街政府应限期关闭不符合供水水质要求的乡(村)水厂。

市水务局负责人说,目前部分镇街水厂仍从水库或山塘取水,由于制水设施落后、老化,供水质量难以保证。去年开始实施城市供水水质公报制度以来,每月抽检不合格的均为村级水厂,“但镇街联网投入巨大,需要逐步推进,此项工作还在规划中。”

《办法》提出,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特许经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供水行业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市水务局负责人解释,实行特许经营、在城市供水引入市场机制将是大势所趋,“我们有引入外资的打算,目前正在积极筹备。”

拖欠水费罚款最高不超3万

对于水价收费,新《办法》变化不大,仍是根据用户性质实行分类水价收费,但新《办法》明确指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根据企业发展投入计划,制定一段时间内的水价调整规划,协助供水企业进行水价听证。

市水务局负责人表示,目前东莞城市供水已由六类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实现了全市范围内的工商业用水同价。水务局帮助供水企业制定水价调整规划,使供水企业能够快速良性发展,保障居民用水的安全。

《办法》规定,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可根据合同约定缴交违约金。此外,还可按日根据应交金额的1%进行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转卖和盗用城市供水者,有违法所得且可计算的,按违法所得3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患传染病者不得直接管水

对于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办法》要求其须经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同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将原有的“病毒性肝炎”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指向更加明确。市水务局负责人说,上述规定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但乙肝患者并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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