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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试点水资源税改革 取用地下水税额标准从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三部门近日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通知。河北省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办法提出,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办法提出,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不含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取水)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在非超采地区税额标准2-5倍幅度内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超过5倍的,报国务院备案。

办法提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

  此外,办法明确对以下取用水减免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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