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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河南省省长尹弘41日签署第194号省政府令,《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61日起施行。

该《办法》199715日首次公布,后经过三次修改,现版本于2020226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办法》共851条,从规划与建设、水质管理、供水服务、设施管理与维护、二次供水管理等多个方面,对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要求,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未实现一户一表的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逐步进行改造。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为保障供水水源质量,《办法》提出,南水北调受水地应当统筹配置当地水资源,优先使用南水北调水源,替代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当地水源。对于新建、改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实施《办法》为保障供水服务质量,要求供水企业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和24小时服务热线,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解决或答复,不予受理的应当明确告知理由。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连续超过12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当启动供水应急方案。

针对群众关心的用水价格,《办法》中特别提到,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行业用水定额、单位合理用水需求,编制下达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

居民、非居民、特种行业等不同用户应当单独安装水表;共用一块水表的,按照最高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城市市政、绿化、消防和环卫等公共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定点取水,计量缴费。

对于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办法》中指出,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管理和维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企业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赔偿。

《办法》中强调,如违反本规定的,都将承担其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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