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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取用水专项整治

为依法查处无证取水、非法凿井等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和中心城区地质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逐步取消自备井水源的政策要求,市政府确定自即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在中心城区(包括张店区、高新区,下同)范围内开展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的自备井取水、供水和用水行为。主要包括餐饮、宾馆、洗浴(含游泳)、洗车等服务行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各类供水企业),个体工商经营者以及居民小区等的取用水情况。

(二)整治内容:是否取用浅层地下水;是否办理取水许可;自备井是否装表计量;自备井取水用途;自备井取水是否对外转供;自备井取水水量和水质;自备井使用时间和成井质量;是否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以下简称“两费”);是否接用城市自来水并装表计量。

二、整治要求和政策措施

(一)餐饮、宾馆、洗浴(含游泳)等服务行业使用浅层劣质地下水用于经营的,依法封闭取水设施,改用自来水。未经审批,私自取用浅层地下水的,依法封闭取水设施,给予行政处罚,并补缴“两费”;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逐步关闭取水设施,改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使用自备井取水用于城市公共绿化、公共卫生等公益目的的,纳入统一管理;新建居民小区或住宅楼,禁止使用自备井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以外的自备井暂时保留。

(二)专项整治期间,对于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技术要求主动封闭自备井,改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用户,供水企业减半收取供水配套费。获准保留自备井的用户严禁超范围供水,一律不得对外转供,违者一经查实,依法给予转供方和使用单位行政处罚,并封闭相关取水设施。

(三)取水设施的封闭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按专业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拒不按规定封闭取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对举报各类违法取用水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给予100—200元奖励。举报电话:2771322、2210591、2165111。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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