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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施《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有关鼓励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实施《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有关鼓励政策的通知

淄政办字〔2005〕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实施〈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有关鼓励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实施《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有关鼓励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切实解决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问题,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在《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实行有关鼓励政策。
  一、关于燃煤电厂脱硫项目
  市、区县财政对2004年底以前投运并按规定向市环保部门交纳二氧化硫排污费的电厂,建设二氧化硫治理设施和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投资费用实行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安装石灰石自动添加脱硫系统的电厂,每套装置补助10万元。
  (二)对建设末端烟气脱硫设施的电厂,按锅炉吨位实行补助,每个吨位补助0.3万元。
  (三)对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电厂每套系统补助15万元。
  (四)企业完成脱硫任务后,及时核减二氧化硫排污费。以后再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三年内市级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先征后返)。
  以上补助只限于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任务的电厂,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电厂不予补助。对2000年底前已经完成治理任务和2004年底后投入运行的电厂不进行补助。原区县管电厂的补助资金由市和所在区县财政各承担50%,原市管电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部承担。向省环保局缴纳排污费的单位不在补助范围内。补助资金在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对于完成治理任务领取补助资金又不正常使用治理设施的单位,除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外,市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该单位补助资金额的二倍追回资金。
  二、关于水泥及其它重污染企业搬迁
  《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中涉及的需搬迁改造的水泥企业,属市里征收排污费,并在市政府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后的,市财政按每条10万吨水泥生产线100万元进行补助;属区县征收排污费的,由区县自行制定补助办法。水泥企业搬迁的其它优惠政策,按照张店近郊水泥企业搬迁改造的优惠政策执行。
  位于城市建成区、风景旅游区内的其它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市里征收排污费的,由市财政按照搬迁项目固定资产的10%给予补助;区县征收排污费的,由相关区县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制定补助办法。
  补助资金在搬迁企业完成拆除任务,现场清理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逾期完不成搬迁改造任务的,不予补助。
  三、关于五大流域水污染源治理再提高工程
  对《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中猪龙河、孝妇河、淄河、沂河、支脉河五大流域的水污染源治理再提高工程,治理方案须经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经市、区县环保部门审查同意,企业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治理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后,可作为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按正常渠道申请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属市征收排污费的,由市财政按照工程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30万元;属区县征收排污费的,由区县政府自行制定补助办法。完成治理任务领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如不正常使用治理设施,除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外,市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该单位补助资金额的二倍追回资金。
  四、关于居民小区中水回用工程
  (一)对居民小区中水回用首家试点工程,市财政从排污收费资金中给予130万元的补助。(二)其它列入《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的中水回用试点工程和已建成的居民小区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工程,市财政从排污费资金中给予不高于总投资10%的补助。补助资金在小区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投入正常使用后拨付。
  (三)对回用的中水不计征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主题词:环保 污染 治理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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